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登记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我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出租房屋治安管控,夯实基层治理根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峨山县公安局现就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向全县广大群众、出租房主及各用工单位宣传告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范围,落实主体责任
(一)流动人口登记(非峨山县户籍人员)。凡离开户籍所在地来峨山县务工、经商、居住、暂住,跨县域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均需依法办理居住登记。登记时限:抵达居住地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登记方式: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前往居住地所属派出所登记。
(二)出租房屋备案(房主责任)。自有房屋对外出租的,房主为出租房屋第一治安责任人,必须履行备案与信息报送义务。1.出租前,主动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2.租客入住后24小时内,核验租客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并督促租客3日内完成流动人口登记;3.租客更换、退租或房屋停租的,3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所报备信息变更或注销;4.严禁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身份不明人员,定期排查消防、治安隐患。
(三)用工单位报备(企业责任)。各类企业、商铺、工地等用工单位,是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1.全面摸排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新入职流动人口3日内,统一组织完成居住登记;3.人员入职、离职、岗位变动,3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所报备;4.严禁录用身份不明、无有效证件人员,常态化开展安全与法治宣传。
二、严明法律责任,强化合规意识
流动人口登记、出租房屋备案、用工单位人员报备,是法定强制义务,拒不履行将依法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以民宿、日租房、网约房形式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经营者或相关负责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被取缔一年内又实施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未落实入住“五必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九条: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房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凝聚共治合力,共建平安峨山
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事关社会治安稳定、公共安全保障与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协同共治。希望广大流动人员主动登记、如实申报;出租房主守法经营、规范备案;各用工单位压实责任、从严管理。请大家相互转告、积极配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应登尽登、应备尽备、不漏一人、不漏一房,共同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携手共建安全、稳定、和谐、文明的平安峨山!
峨山县公安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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