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11-14 15:33 来源:峨山县公安局 打印

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

 

一、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

新生儿出生后新生儿父母应当及时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登记(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以下材料

()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出生医学证明》

无结婚证非婚生育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夫妻离异的需一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在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中予以明确确认。

所生子女为国境外出生的需一并提供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办结时限6周岁(不含)以下当场办结6周岁以上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特殊规定

()在同一县(市、区)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落户。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落户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夫妻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落户夫妻女方为现役军人男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按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申请落户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现役军人子女落户需一并提供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子女落户。

1.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的子女应当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

(3)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境内出生的子女可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落户。

1.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未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中国有关出入境证件入境且我国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国内定居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本人及我国公民一方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3)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2. 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的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本人及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其他国家证件入境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

(3)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收养登记(收养落户)

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可以凭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落户。

办结时限持《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申报的当场办结未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时限不含民警调查核实和履行规定程序时间)

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华侨回国户口登记(华侨落户)

华侨回国定居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省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本人或者配偶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国内亲属作居住担保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五、港澳台居民获准入境定居登记户口

港澳台居民在获准内地(大陆)定居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的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六、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获准后登记户口

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获准后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公安部批准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证明文件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七、死亡注销登记(死亡销户)

公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文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 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八、参军服现役注销户口登记(入伍销户)

2021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施行前公民被批准服现役的,或者202181日后被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被批准服现役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户口登记在学校集体户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九、出国()注销户口登记(出国、出境销户)

()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1. 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2.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

3. 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民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1. 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2. 外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 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人才落户

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或者职(执)业资格人员、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获得功勋和荣誉表彰人员(含三等功及以上功勋人员、县级及以上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等)可以在实际居住的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需要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或者经教育部门认证的国外、境外等同于中专以上院校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是有关部门颁发的功勋和荣誉证书;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购房落户

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含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孙子女、()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

合法稳定自住房屋有多名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由产权人共同申明确认其中1名产权人作为户主登记常住户口接迁直系亲属按以上规定办理。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租房落户(征得房主同意)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同意落户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所租赁房屋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书面申请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

()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房屋租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孙子女、()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租房落户(未征得房主同意)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家庭)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书面申请

()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孙子女、()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直管公房落户

城镇地区实际居住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

()住建部门与居民签订的直管公房租赁契约或分配给居民居住的证明或者单位(部队)房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公房权属证明、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证明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房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并取得合法产权的配套性住宅。其中直管公房是指由住建部门管理并分配给居民长期居住的国有配套性住宅。单位(部队)公房是指由单位(部队)管理并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的集体所有配套性住宅(不含小产权房、集体宿舍)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但未达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需要基本材料如下

()书面申请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工作招聘、录用、调动落户

被招聘、录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州市招才引智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在就业地落户。需要基本材料如下

()书面申请

()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就业地社区集体(家庭)户落户且有随迁家属的需要提供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和随迁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实际居住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有随迁家属的需要提供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和随迁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实际居住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且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同意落户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和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以及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有随迁家属的需要提供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和随迁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城镇地区随迁家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配偶()祖父母、()孙子女。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大中专院校招生(转学)落户

凡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招录被我省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入学(转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就读学校所在地或保留在常住户口登记地。对于学校所在地为城镇地区且未设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

()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

()户口迁移证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入学(转学)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云南省内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项。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八、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落户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后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将户口迁移至省内的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就业单位或社区集体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家庭户)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

3. 就业报到(登记)

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6. 居民身份证

7. 入学前居民户口簿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8. 户口迁移证。

迁入地为城镇的不提供第5项材料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读时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大中专院校肄业生户口迁移按本款规定办理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在读时户口迁移到云南省内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8项。

()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

2. 毕业证

3. 就业报到证

4. 居民身份证

5. 户口迁移证。

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在读时户口迁移到云南省内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5项。

服务基层 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社区集体户。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口登记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九、现役军人家属户口迁移登记

()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部队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随军家属可以向部队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迁移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 部队师()()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家属随军的批复文件

2. 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3.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 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役军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且与现役军人父母或()祖父母在城镇地区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共同居住的现役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 现役军人父母或()祖父母的书面申请

2.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 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役军人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 现役军人同意落户书面申请

2.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 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 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返乡村原籍户口迁移登记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乡村原籍地具备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职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不得办理返农村原籍常住户口登记本人具有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不提供第()项材料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城镇地区居民婚迁至乡村地区参照本条办理。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一、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登记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二、乡村地区分户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需要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分家()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三、公民姓名变更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以下材料

1. 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民法总则中确定的顺序监护人。

()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 个人申请书

2.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

1. 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 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 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4. 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四、公民性别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五、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 公民民族成份与养父()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书

2. ()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 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 民族成份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 依据生父()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与继父()的结婚证依据养父()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书

2. ()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 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六、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登记后不得变更。确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可以更正一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原始户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编码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始出生依据(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项目更正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出生日期更正

()原凭出生医学证明予以确认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

()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且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申明书或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予以确认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已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并更正一次(含以上)出生日期的

()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或公民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差错的可以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更正出生日期。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七、户口登记项目更正

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姓名、性别、民族成份、籍贯、出生地、血型、监护人、父母、配偶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公民应当凭公安机关发给的历史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登记。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八、其他户口登记事项登记、变更

公民的婚姻状况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身高、血型监护人、父母、配偶信息等户口登记事项由社区(驻村)民警入户访查采集登记或户籍民警窗口接待登记。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群众申明并签字确认登记。

公民的婚姻状况、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身高等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九、暂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5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在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

公民未及时在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可补办暂住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工商营业执照(申报人需为法定代表人)

()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材料。

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记载时间。

办结时限暂住登记当场办结补办暂住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十、居住证申领、补领、换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申领人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复印件

()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

()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

《云南省居住证》遗失、损毁的,应当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十一、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2个月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逾期2个月后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十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申领、补领、换领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具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业务的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户政窗口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需要以下材料:

(一)《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二)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十三、居民身份证(含异地)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为其申请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大厅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异地首次申领的年满16周岁公民本人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未满16周岁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原居民身份证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社会保障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省外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办理居民身份证需要交验云南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

公民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绿色通道证件7个工作日日内完成制发普通证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当日内完成制发。

是否收费首次申领不收费换领收取工本费20/遗失补领、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40/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证。

三十四、相关说明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7

1. 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2. 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结婚证》、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

3. 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

4. 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

5. 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

6. 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7. 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可查询到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以下8

1. 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2. 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3. 回迁安置协议

4. 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5. 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6. 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7. 房屋档案摘抄表

8. 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以下9

1. 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2. 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

3. 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

4. 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

5. 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

6. 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7. 工商营业执照

8. 纳税证明

9. 银行流水单。

()户政窗口民警受理户口登记事项后需要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期不计入审批办结时限。调查核实期为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特殊的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集体户中的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户口簿。未申领居民身份证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履行通告程序后暂停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户口迁移业务。州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履行通告程序后暂停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全类户籍业务。

()本指南未尽事项请至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咨询办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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