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峨山社会治安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峨山县公安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严厉打击以下十八类违法犯罪行为: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谣言,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传播的,以及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无事生非、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五、损毁路面井盖、照明、消防栓、路口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危及公共安全的;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公共设施,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七、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八、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九、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
十一、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的。
十二、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十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抢公私财物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十六、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十七、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八、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走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峨山县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