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及噪声污染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1-17 16:53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及噪声污染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噪声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改善人居环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和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烟花爆竹禁放区(具体区域范围详见附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提倡文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在婚庆、丧葬(事)活动沿途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丧葬(事)沿途抛撒纸钱。

三、禁止在其他临时禁止燃放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六、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制止和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丧葬(事)沿途抛撒纸钱和噪声污染的行为。举报电话:110、0877—4011054。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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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通告的处罚解释

 

一、违反本《通告》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在县城烟花爆竹禁放区(具体区域范围详见附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婚庆丧葬(事)活动沿途燃放烟花爆竹、在丧葬(事)沿途抛撒纸钱、在其他临时禁止燃放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通告》第四项之规定,在县城建成区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广场舞等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噪声污染超标;

(二)经营性娱乐场所噪声污染:KTV水吧、游乐场等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噪声污染超标;

(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施工工地、城市周边企业等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噪声污染超标;

(四)其他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噪声污染超标。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四项之规定,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五项之规定,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飙摩托车、汽车等,渣土车等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噪声污染超标。

由公安、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可以并处罚款。

 

峨山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

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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