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和新村水库原水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 听证报告
发布时间:2018-12-22 17:05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峨山县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17日

   一、听证事项:对《峨山县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和新村水库原水价格调整方案》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2018年12月11日(星期二)下午2:00-6:00。地点:峨山县政府二楼会议室,参加人如下:

(一)听证会主持人:张冬梅。

(二)听证方案提出人:施亚萍。

(三)定价成本陈述人:李增琪。

(四)听证监察人:汪  

(五)听证会参加人:

     1.人大政协2名:周 槟、陈淑智。

     2.经营者3名:胡 剑、黄翠萍、胡建坤。

     3.部门5名:董荣萍、李永祥、方贵金、方晓红、段延宏

   4.消费者10名:李洪旗、马会勤、杨增福、蔡旭东、周 良、李智洪、董寿昌(低保对象)、唐昌炎、普学堂、柴云芝。

   5.听证会旁听人:杨洪波、董艳玲   

三、各方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会参加人一致认为1.峨山县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和新村水库原水价格调整的政策依据是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精神,政策理由充分。通过调整峨山县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水资源的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环境和节水意识,是保证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适当调整峨山县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是必要的。2.峨山县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的调整,应该统筹兼顾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统筹考虑人民群众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特别是要加强对低收入群众的保障,对该类群体实施水价优惠;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防止水价调整带来新一轮的物价上涨。3.有40%的代表认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价幅度过高(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调价幅度63%,非居民用水调价幅度78%),认为已超出用户承受能力。4.多数代表建议峨山县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调价后,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特别是水源的治理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挖掘生产潜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用上安全水。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按照方案框架,我局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提出以下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该方案拟采取“一次听证,一步实施”,峨山县政府批准后起执行。

(一)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

峨山县自来水综合平均供水价格从2.28元/立方米拟调整为3.14元(含0.50元/立方米原水费,0.2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增加0.86元/立方米,调价增幅37.7%。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中,三级用水量基数和水价级差不变,仍按(峨发改发〔2015〕78号)文件执行。

1.居民生活用水(含0.2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含0.50元/立方米原水费不含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2.10元/立方米拟调至2.70元/立方米,增加0.60元/立方米,调价增幅29%。

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干休所、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及城市消防用水。

2.非居民用水(含0.2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含0.50元/立方米原水费不含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 3.30元/立方米拟调至4.20元/立方米,增加 0.90元/立方米,调价增幅28%。

执行范围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场馆、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含公厕)等;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及农、林、渔业等用水;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房地产、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性行业、建筑施工等用水。

3.特种用水(含0.2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含0.50元/立方米原水费不含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5.90元/立方米拟调至7.00元/立方米,增加1.10元/立方米,调价增幅19%。

执行范围包括:洗车行业用水、桑拿、洗头、洗脚、澡堂等特种服务业用水。

(二)污水处理价格

污水处理价格综合平均收费标准拟由0.84元/立方米拟调整为2.07元/立方米,增加1.23元/立方米,调价增幅147%。

1.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0.8元/立方米拟调整为1.30元/立方米,增加0.50元/立方米,调价增幅63%。

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干休所、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及城市消防用水。

2.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 0.90元/立方米拟调至1.60元/立方米,增加 0.70元/立方米,调价增幅78%。

执行范围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场馆、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含公厕)等;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及农、林、渔业等用水;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房地产、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性行业、建筑施工等用水。

3.特种用水由现行的1.20元/立方米拟调至2.00元/立方米,增加0.80元/立方米,调价增幅67%。

执行范围包括:洗车行业用水、桑拿、洗头、洗脚、澡堂等特种服务业用水。

(三)新村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1.经测算的水价为0.72元/立方米,生活用水由现行0.40元/立方米拟调至0.50元/立方米,增加0.10元/立方米,调价增幅25%;未到位0.2元/立方米.

2.生活用水水资源由0.10元/立方米拟调至0.20元/立方米,(云价价格〔2011〕128号)。

   (四)拟调整价格的必要性

1.调整供排水价格是落实国家水价改革、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在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的要求,有利于增强居民节约用水的意识;是“保基本”和促进公平负担的现实需要,可有效避免单一计量水价“一刀切”的缺点;有利于理顺价格关系,体现水资源稀缺程度。

2.调整供排水价格是加强水源生态保护的需要。目前峨山城市供水主要有新村水库、红石岩 、玉河水库三个水源,由于长期以来水源生态保护资金不足,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均无力建设完善保护设施,水源生态安全无法得到切实保障,需通过征收水利工程水费、水资源费来筹集资金,进一步加大水源生态保护及环境污染和水污染防治,以确保城市供水水源安全。此外,企业取水成本不断增长,增加了企业供水成本。2015年至2017年自来水公司年平均支付原水费57.6万元,今后每年还需新增支付水资源费23.94万元。

3.调整供排水价格是疏导解决供排水成本不断增长导致的价格矛盾、促进供排水事业良性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峨山县城市规模扩大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增多,企业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负债多,还本付息压力重。

2017年末,由政府累计投资 1.亿元,其中:2010年10月—2017年12月,完成峨山县城及双小片区供水工程投资 4962.67万元。同时,随着物价上涨、工资、原材料等成本上升,供排水成本进一步增加,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需要通过调整供排水价格进行弥补和疏导。2015年供水企业在未增加人员和投资的情况下,利用水管安装及材料等其他经营收入弥补了供水成本208.29万元,2016年供水企业利用安装及材料等其他经营收入弥补了供水成本367.69万元,2017年供水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增加安装及材料等其他经营收入弥补了供水成本334.17万元。

4.调整供排水价格是改善供排水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供排水保障能力的需要。一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供排水范围扩大、人口也随之增加,需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满足城市发展需要。二是面对国家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减排一票否决制,只有进一步加大排水基础设施投入,加大城市排污管网雨污分流改造,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才能保障完成上级下达的污染减排任务。三是污水企业提标改造资金的需要。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可为工程建设积累部分资金,加大供排水管网改造力度、增加生产能力、加强水源点的建设和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有利于解决供排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长期投入不足的问题,提高供排水保障能力,保证城市供排水安全。

5.调整供排水价格是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水处理费是县城供排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对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情况来看,污水处理成本为1.49元/立方米,而现行污水处理综合平均价格仅为0.84元/立方米。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中“至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因此,需按照保本并有合理盈利的原则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使水质和水体安全得到保证。

6.调整供排水价格是利用价格杠杆保护水资源的需要。近年来,全社会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建立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共识,峨山在加快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调整供排水价格、推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既是国家水价改革的要求,也是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环境保护的手段,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7.根据《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文件精神:“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

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五)拟调整价格的合理性

1.新村供水站水利工程水价确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法〔2016〕28号)三(三)非农业用水在补偿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照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

2.城市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的价格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1810号)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的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

1)本方案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测算本次调价的城市供水企业以政府投资为主形成的按照净资产利润率的6%计算利润;

2)玉溪捷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

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玉溪捷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由企业投资1750万元,订立30年的特许经营协议权。

根据《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文件精神: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本次测算的按照净资产利润率的11%计算利润。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峨山县发改局本着认真、负责、科学的态度,认真进行了研究,对多数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了价格调整方案,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调价后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我们已在调价方案中予以体现。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既体现了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 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价幅度过高的问题,由于污水处理费是县城供排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对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情况来看,污水处理2015至2017年三年平均成本为1.49元/立方米,而现行污水处理综合平均价格仅为0.84元/立方米,执行2009年政策收费标准。根据《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文件精神: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中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因此,需按照保本并有合理盈利的原则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使水质和水体安全得到保证,代表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价幅度过高,应适当降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价幅度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对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特别是水源的治理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挖掘生产潜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用上安全水。我们将进一步联系供水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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