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潭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发布时间:2017-11-09 20:44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大龙潭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大龙潭乡人民政府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类别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机构);

(三)法定代表人:卢少英

(四)单位地址:峨山县大龙潭乡文昌路1

(五)邮政编码:653201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7—4510123

二、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请填写下表,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例: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七项)

    第一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执法机构:国土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送达阶段责任:乡政府进行登记注册,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乡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一次性开发10公顷以下农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一次性开发在10公顷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公顷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

执法机构:国土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送达阶段责任:进行登记注册,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乡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执法机构:国土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送达阶段责任:乡政府进行登记注册,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乡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村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执法机构:城建办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送达阶段责任:乡政府进行登记注册,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乡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村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者其他非耕地选址意见书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十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照规划进行建设;第十二条:鼓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村镇综合开发单位按照村镇规划,对村镇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村镇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的建设计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执法机构:国土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送达阶段责任:乡政府进行登记注册,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乡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721日实施)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执法机构:民政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送达阶段责任:乡政府进行登记注册,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乡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 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乡政府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送达阶段责任:乡政府进行登记注册,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乡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零项)

 

    (三)行政强制(共九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九项)

    第一项: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改正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执法机构:乡纪委

执法责任:1.接受关于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举报;

2.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义务;

3.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执法机构:乡纪委

执法责任: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2.调查处理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执法机构:派出所

执法责任: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

2.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3.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乡政府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乡政府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三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执法机构:兽医站

执法责任: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执法机构:兽医站

执法责任:1.催告环节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强行拆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执法机构:城建办

执法责任: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执法机构:国土所

执法责任: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 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执法机构:国土所

执法责任: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违法行为名称捕杀狂犬、野犬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04日国务院批准,199112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执法机构:派出所

执法责任:1.准备实施阶段:根据捕杀实施方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告知;

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3.事后处置阶段:按照要求对捕杀的犬只进行无害化统一处理;

4.监督管理阶段:加强日常狂犬、野犬巡查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其他执法行为

执法行为名称: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57号)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云政发〔2002110号)第五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政府为社会抚养费的代征机关,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执法机构:计生办

执法责任: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等;

2.初审环节责任:调查收集违法证据;

3.执行环节责任:受托作征收抚养费书面决定、代收抚养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水库、坝塘、拦河闸所辖灌区农田自流灌溉水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政府云政发[1991]5号按水方收费,粮食作物用每100立方米收粮食(种什么收什么)23公斤或1.5元到2.5元;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烤烟、甘蔗等)用水100立方米收2.5元到4元。按灌溉面积收费,粮食作物每亩水稻每年收稻谷10公斤到15公斤;每亩包谷每年收包谷4公斤到8公斤,每亩经济作物每年至少收10元。

执法机构:××××××

执法责任: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等;                                                                                                    

2.初审环节责任:调查收集违法证据;                                                                                                                

3.执行环节责任:受托作征收抚养费书面决定、代收抚养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乡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乡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执法机构:派出所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处置责任: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其他责任: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乡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执法机构:安监站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辖区内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执法机构:安监站

执法责任: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阶段: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政府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政府予以批评教育。

执法机构:计生办

执法责任:1.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公示监督检查内容;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进行检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考核情况作出检查结果。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财农〔2005170)第十五条: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执法机构:农经站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受理农村集体财务举报案件,组织对举报案件进行内部审计;

2.处理阶段责任:对审计出的财务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乡政府,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乡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执法机构:武装部

执法责任: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应征公民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审。

2.初检初审阶段责任: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择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预征对象,经县征兵办批准后发给兵役证。

3.初定兵阶段责任:乡、镇、街道根据体检政审情况,按照超出本地征集任务五分之一的数量向县征兵办择优推荐体检、政审合格人员。

 

执法行为名称: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乡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执法机构:计生办

执法责任: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十四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执法机构:民政所

执法责任:1.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2.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8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执法行为名称:医疗救助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乡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执法机构:民政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临时救助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四十六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乡政府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执法机构:民政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住房救助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三十九条:(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执法机构:民政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

3.上报公示阶段责任:上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九条: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执法机构:民政所

执法责任:1.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2.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执法机构:国土所

执法责任:1.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5.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6.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

 

执法行为名称: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执法机构:林业站

执法责任: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执法机构:民政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敬老院做好安全生产,排除安全隐患学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执法机构:民政所

执法责任:1.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民政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审核(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乡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管理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负责本辖区或者本企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统计、计划、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执法机构:民政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别进行经济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 公示。

3.移送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低保人员信息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执法行为名称:违法生育材料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7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9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乡政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有关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

执法机构:计生办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的法律依据、违法生育行政罚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对适用于计划生育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第九条。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7号)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执法机构:计生办

执法责任: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

3.上报环节责任: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材料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云政发[2004]101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享受养老生活补助适用本规定。  

执法机构:计生办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认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公民民族成份更改调查核实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乡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执法机构:派出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兵役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30日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乡政府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第十六条:当年12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自行到兵役机关或者指定的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也可以委托家属代为登记。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执法机构:武装部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相关认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符合伤残抚恤条件的伤残等级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审批程序:(一)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或者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本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连同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执法机构:民政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五保对象入敬老院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318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执法机构:民政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查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27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9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在本省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手续的,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执法机构:计生办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二孩生育服务证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27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9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政府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执法机构:民政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婚育情况证明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7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9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乡政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有关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

执法机构:计生办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关审查。第八条: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执法机构:计生办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阶段责任:依据材料,办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送达阶段责任:办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公布情况、及时通知所在乡镇;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居民公约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执法机构:民政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阶段责任:依据材料,对其进行建档、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执法机构:兽医站

执法责任:1.写出防治污染报告。

2.现场查看。

3.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

4.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

 

执法行为名称:对申请刊播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二条:(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乡政府出具的证明。

执法机构:乡政府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购买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证明阶段:根据证明材料,审查刊播内容,开具证明信。

 

执法行为名称: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光荣院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政府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执法机构:民政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光荣院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执法行为名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执法机构:国土所

执法责任: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承包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人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承包人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执法机构:国土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执法机构:国土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执法机构:国土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机构:国土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乡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第七条: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负责人与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份。

执法机构:国土所

执法责任: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承包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执法行为名称: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2002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14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执法机构:国土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执法机构:国土所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执法机构:国土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执法机构:国土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9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执法机构:城建办

执法责任: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 4号)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乡政府、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执法机构:文化站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全省性健身气功活动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的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三)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四)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执法机构:林业站

执法责任: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个人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转报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的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1213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和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车辆和机具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执法机构:交通办

执法责任: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年度乡道建设、养护工作计划,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和国家规定组织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加强日常养护和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执法机构:城建办

执法责任:1.收集移民对安置工作的意见建议,整理形成安置区各类工作方案;

2.采取措施保障移民生产、住房、就业、就学、就医等各方面权益;

3.调处移民之间、移民与当地原居民之间涉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矛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执法机构:城建办、民政所

执法责任:1.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民政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廉租住房申请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9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乡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乡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执法机构:城建办

执法责任:受理环节责任:乡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执法行为名称:符合伤残抚恤条件的伤残等级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201021日起施行)第七条:审批程序:(一)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或者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本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连同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执法机构:民政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审核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执法机构:民政所

执法责任: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是否准予的初步决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执法机构:民政所

执法责任: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征收地的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执法机构:国土所

执法责任: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受理举报后,及时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1213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执法机构:交通所

执法责任:1.新建、改扩建乡村道路,根据实际在出入口规划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2.对乡村道路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四十号)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执法机构: 乡政府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定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予以处罚等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令第28号)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乡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执法机构:乡政府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非法用人单位等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25号)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执法机构:乡政府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47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

执法机构:城建办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决定阶段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其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决定取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执法机构:国土所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条件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决定阶段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税收征管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税收征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程序实施免征或减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行为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执法机构:农经站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受理农村集体财务举报案件,组织对举报案件进行内部审计。

2.处理阶段责任:对审计出的财务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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