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潭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促进全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峨山县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峨山县加强党政“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龙潭乡党委政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上划县级管理但经费委托乡政府代管的单位。
第三条 大龙潭乡财政所是各单位财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财政所设所长、单位会计、出纳等岗位,各岗位的职责由财政所根据人员情况、所承担的职能及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各单位设立报账员负责日常报账业务,报账员由单位根据内部管理需要确定。
第五条 财政所的主要职能
(一)承担乡镇、部门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
非税收入的收取及缴库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乡属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
(三)负责乡属各单位财政票据的申购、领发、缴销以及资
金的解缴;
(四)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各项农民补贴的核定兑付;
(五)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六)负责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各单位国有资产会计核算管理;
(八)负责各单位政府性债权债务的管理;
(九)负责工资统发的相关业务办理;
(十)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实施;
(十一)负责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执行。
第六条报账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用、保管、使用备用金。对备用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自觉接受单位和财政所对备用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保证备用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负责单位日常经费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账业务;
(三)负责报销单据的初审工作;
(四)负责各项非税收入的缴存工作;
(五)配合财政所做好预决算编制及工资统发管理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管理;
(七)负责单位领用票据的管理工作;
(八)配合财政所做好上级各部门对我乡的项目和资金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年度收支实行部门预算,全乡的各项收入统一纳入县级预算管理,各项支出统一由县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条 预算编制遵循“优先保障,综合预算,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预算安排首先保工资、保稳定、保法定支出和民生支出、保单位最低运转需要。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资金和其它收支,按照“先人员支出、后公用支出”、“先预算内、后预算外”的顺序,将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纳入部门综合预算。需要与可能相结合,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确保平稳运行。
第九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两部分。编制范围包括一般预算收支和基金预算收支,反映部门和单位的所有收支情况。
(一)收入预算编制:根据历年情况和当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逐项测算各类收入,其中: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非税收入,各单位根据预计下年收入进行编制,纳入下年部门预算。
(二)支出预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其中: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按县财政局统一规定,暂时不进行项目预算。
第四章 账户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 除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账户外,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开设任何性质的账户。经批准我乡共开设“零余额账户”、“专项资金户”、“支农扶贫资金专户”、“农村财务专管办专户”、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下达各单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收支活动,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须分设明细账分离使用,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户”用于核算上级各职能部门向各单位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及单位组织收取的各项收入等。
第十三条 “支农扶贫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上级部门拨入我乡的各项支农及扶贫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财务专管办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农经中心代管的村组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医保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报销农村医疗保险住院、门诊费用的专用账户。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组织非税收入。单位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收费政策及管理制度,按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票据收取,收取后要及时缴入财政所其他资金专户,财政所负责及时将缴存的收入上缴县级国库。
第十七条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须在收入取得后3个工作日内上缴专项资金户。零星收入需设立收入登记台账,逐项登记入账,并于每月月底前全额上缴专项资金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存公款,隐瞒、截留、坐支、挪用各项收入。
第十八条 各单位从上级拨入的各类专项资金,纳入乡专项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工资性支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工资政策执行,严禁擅自提高支出标准,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实物、补助,或者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村组干部补助、村级公用经费管理。村组干部补助,由乡组织办提供补助名册,由财政所按月及时通过银行代发,村组干部人员变动时乡组织办应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财政所,财政所做好相应的变动调整,农科站农科员、林业站护林员、计生办信息员和宣传员、水管站水库(水厂)管理员、民政所敬老院管理人员的补贴由各单位在每月15日以前经领导批准后报财政所,财政所审核后以代发工资的方式发放补贴。
第二十一条 非工资性支出。业务发生后,支出凭证持有人须及时办理财务报账审批手续。已审批的支出凭证90日内未报账的,须重新报批。审批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岗的,从宣布离岗之日起,审批的所有支出无效;已审批未及时报账的凭证,由新的审批人重新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严格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对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和农村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严格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上级下达转拨到村组的工程项目资金,须经财政所、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资金已到位、工程已招标的方可下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严禁以现金方式或超项目进度支付工程款,各种工程款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需要进行公开招标后方可施工,在第一次拨款时需提供施工合同,最后要提供工程结算报告,对没有进行公开招标,没有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财政所拒绝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需拨付到农村财务专管办的资金,需填写大龙潭乡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由财政所拨付,各单位一律不得以现金的方式给予村组各种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须先落实资金来源,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报批,按月申报采购计划。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及采购程序组织采购,否则财政所不予办理报销手续。通过政府采购进行报销时应提供采购申报表、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
第二十五条 财务支出由分管领导或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按以下程序、权限审批。
(一)支出报告
1.党委政府各部门及乡属各站所接待支出1000元以上,其它支出2000元以上的,须在支出发生前向分管领导报告;支出1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和站所负责人向乡党委书记和乡长报告,否则不予审批。
2.财政所定期向乡党委、政府报告各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并向干部职工公开公示,接受民主监督。
(二)审批权限及程序
1.党委政府统筹安排的各项工作经费,由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乡长审批;50000元及以上的支出,经党委或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乡长审批。
2.各站、所500元以下(包括500元)的由站所长审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的支出由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支出,事先报乡长同意,由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乡长审批;50000元及以上的支出,经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由乡长签字审批。
(三)支出报销
业务发生后,由经办人员在“大龙潭乡行政事业单位支出报销单”上写明时间、事由、金额等事项并签字盖章认可,再按以上报告和审批权限依次办理后,由报账员统一到财政所报销。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财政所不予报销。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支付资金的,可先报告、支付,后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备用金制度。单位小额现金支出原则上由报账员或经办人垫付,报销后予以支付。原则上不允许提取大额现金。
第二十八条 财政所在办理支出报销时,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超出办理时效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无预算指标或无资金来源、手续不全的财政所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发生支出时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票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票据,即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正规发票,坚决杜绝白单据报销:
第三十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一)各单位的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允许外出接待,确需外出接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公务接待须坚持节约、勤俭原则,严禁挂账接待,做到一事一个经办人、一个支出内容入账。
(二)接待费按工作性质对口报销,做到谁经办谁签字。禁止娱乐性接待、超标准和高档消费接待。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实行“存量控制、限量发放、规范填开、及时录入、对号核销、票款同步”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所应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实行专人领用、管理、登记签字,做到“以票管费、管票治费”,建立票据登记台账,明确责任,妥善保管票据。严禁私自印制、买卖、转借、违规使用、串用、涂改、伪造财政票据。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据遗失或涂改伪造票据的,追究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政所应每月定期清理领用的票据,及时办理收入结算,票据缴销,并将已缴销的票据存根联报县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查验,同时办理新票购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票据的使用
(一)各单位组织收取的各项收入,执收时须按规定使用由财政或税务监制的有效票据。
(二)各单位取得的收入按以下规定使用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捐赠收入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房租收入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企业上缴收入和职能部门拨款使用《云南省住来款项统一收据》。
(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款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购置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不变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报账员为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领用、处置、清查、卡片管理、台账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财政所负责固定资产分类核算,并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单位新增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增减变动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单位保管,一份交单位会计入账。单位会计将入账后的固定资产打印卡片,交由固定资产管理员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须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填写报废清单,由财政所核对无误经乡政府同意后,报县财政局批准后依据审批意见核减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所得,须缴入财政资金专户,并上缴县级国库。
第三十八条 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条 认真清理核实各单位债权债务,通过查合同、凭证等原始依据,定期对原有负债进行重新认定。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完善债权债务会计核算制度,按债权人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并对清理后的债权债务实行统一管理与动态监控。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举债,原则上各单位不允许新增债务。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财务人员由于不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对明知不真实、不合法、违反财经制度的原始凭证不管理,导致干部、财务人员贪污、挪用、乱借乱用公款的,要追究财务人员渎职责任,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降薪或解聘等处分。
第四十四条 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等行为,对知情不报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行政、降薪或解聘等处分。违反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要对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全责。因工作不负责,导致相关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或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的,严肃追究渎职责任。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的财务档案由财政所集中统一保管,便于查账、审核和管理,各单位需要查询时由报账员到财政所查询。
第四十七条 会计人员要定期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按年度建立会计档案,并按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之前执行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自动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乡财政所负责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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