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峨山县大龙潭乡集镇消防专业规划
文本
(2005――2020)
峨山县大龙潭乡人民政府
峨山县建设局
峨山县消防大队
2005年10月
1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峨山县大龙潭乡集镇消防安全体系,提高集镇预防和抵御火灾及其他灾害的能力,保障城镇功能安全运行,特编制峨山县大龙潭乡集镇消防专业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编制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
4.《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89)公(消)字70号
5.《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998〕207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7.《云南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8.《云南省城市消防专业规划技术要求暂行规定》
9.《峨山县大龙潭乡集镇总体规划》(1999---2020)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11.《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12.《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标准》(CNJ―82)
1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第三条 本规划指导思想
从大龙潭乡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大龙潭乡2006年至2020年远景发展的需要,提出能够适应大龙潭乡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消防安全的需要,并能有效指导实施的集镇消防规划,为大龙潭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高标准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条 规划范围范围、期限及人口规模
本规划的适用范围为《峨山县大龙潭乡集镇总体规划》(1999---2020)确定的镇区范围,总面积2.1平方公里。东起司城村公所,西至规划过境公路,南至变电站,北到大龙潭水库大坝。
规划人口规模:近期2010年,3499人;远期2020年,3997人。
第五条 大龙潭乡消防发展的总体目标
近期,争取到2010年之前,彻底改变大龙潭乡没有消防站的现状,基本做到消防队伍健全,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体制合理,全民消防意识普及,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到2020年规划期末,实现消防队伍和设施向多功能发展,做到消防队站建设布局合理、装备良好、设施完善,有效保障社会安全的需要。
第六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凡从事与城镇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
2 城镇消防现状
第七条 大龙潭乡集镇总体布局现状及存在问题
1、辖区内村民居住区住房耐火等级较低、布置密集、道路狭窄,一旦起火,村民难于疏散,消防车也无法驶入实施灭火救援,存在一定的火灾隐患。
2、集市占道经营现象突出,对消防通道畅通和消防安全疏散造成一定影响。
3、乡集市位于乡集镇中心,常年最小频率风下风向,一旦失火,将对处于主导风下风向的集镇中心民用建筑带来较大威胁。
4、集镇民居内有少量食品加工私营作坊及一些竹木制造作坊分布,用地分散,存在一定火灾隐患。
第八条 大龙潭乡集镇公共消防设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1、未建立起集镇消防体系,至今集镇辖区内还不具备一座集镇消防站,也无设备和施救能力。
2、作为集镇重点防火单位的大龙潭农机加油站、大龙潭供销社加油站、大龙潭中学,虽有义务消防人员,却没有必要消防设施与装备。
3、消防通道不畅,集镇辖区巷道狭窄,个别道路坡度过大。
4、消防供水薄弱,无市政消火栓。
5、消防通讯仍属空白。
6、消防供电可靠性差。
3 城镇消防安全布局
第九条 大龙潭乡集镇用地消防分类为甲、乙、丙三类。
第十条 大龙潭乡集镇用地甲类消防安全区为:集镇现保留仓储区3处(与大龙潭乡政府南邻的粮管所、与大龙潭中心小学南邻的烟叶收购站、与大龙潭变电站北邻的烟叶收购站)、集镇西北部规划用地建设工业生产区、集镇现保留大龙潭农机加油站、首脑机关区。
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为:集镇内各中小学集中区,集镇内西南部规划利用新建24米主干道两侧设置商业网点集中区、新建交易市场。
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为:甲、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以外的集镇其它区域。
第十一条 集镇消防安全布局原则
1、分布于集镇辖区的现状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及储存粮食的仓储用地,应控制规范,进行技术改造,开辟防火隔离带;位于集镇常年主导风上风向的大龙潭粮管所应与大龙潭中学、大龙潭乡人民政府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预留环形消防车道。
2、新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应远离集镇,在规划选址工作中,应严格遵照设在城镇边缘地带的独立安全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3、限制新建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严格控制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
第十二条 集镇燃气安全布局
集镇辖区内设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气点)各供应站必须在主管部门备案,以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对未在燃气设施主管单位备案的违章经营换气门市,应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 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布局
1、规划区内加油站数量控制为2处。其中现状保留2处(大龙潭供销社加油站、大龙潭农机加油站),规划不再新增加油站。
2、城镇建成区内不应建设一级加油站。加油站单罐容量不应大于30立方米,油罐必须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3、汽车加油站设计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要求。
第十四条 集镇高压供电走廊安全布局
集镇电力网大规划建设中,必须合理留出安全供电走廊,高压走廊距离应根据不同电网电压等级确定:电压为110千伏线路在郊外部分采用梯形焊塔时,高压走廊宽度应不小于37米;在集镇区部门宜采用多会同杆窄基铁塔,对建筑物的风偏距离不小于4米,高压走廊宽度应不小于25米
4 集镇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布局
4.1消防站布局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集镇消防站1个。
第十六条 消防站的规划选址于集镇西部(大龙潭乡公安派出所新址旁)。消防站责任区面积控制为4平方公里,接警5分钟内到达火场。
第十七条 在峨山县消防大队监督、指导下组建大龙潭乡志愿消防站,站级标准定为小型普通消防站。
第十八条 新建消防站用地及装备标准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998】 207号)执行。
4.2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 集镇消防通道同集镇路网系统合用,要求集镇路网布局及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消防要求:
1、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保证消防车通道间距不大于160米。建筑密集区内应开辟消防车回车场。
2、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穿过建筑、构筑物时,通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
3、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5х15米的回车场。高层建筑周围、超过3000座的体育馆、超过2000座的会堂和占地超过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博物馆等均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
第二十条 侵占、阻塞城市消防通道和建筑物消防通道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规划确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主要运输线路由以下道路组成:现状过境公路、规划修建15米宽西过境线、规划修建峨攀过境公路等交通干道。
4.3 消防供水
第二十二条 消防供水水源采用人工水源和天然水源两种,以人工水源为主。人工水源包括市政供水管网水源和各单位建设的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自总库容100万立方的大龙潭水库。
第二十三条 水厂、市政供水管网新建、改建、扩建时,水厂清水池应根据供水范围的消防用水总量确定其消防贮水容积,且水厂清水池消防储水容积不小于360立方米。输配水管网系统管网水压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小于0.1MP(从地面起算)。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镇道路应按规范要求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火栓的布置应沿道路设置,宜靠近交叉路口,其保护半径不大于150米,两栓间距不大于120米;消火栓距道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
第二十五条 大型可燃、易燃货物堆场、仓库、重点大型工矿企业、重要民用建筑等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水池。
第二十六条 沿大龙潭水库沿岸修建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平台共3处,取水设施防洪标准不低于25年,且应保证消防车的取水深度不大于6米,取水平台处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5х15米的回车场,取水点应设专用消防通道与城市道路连接。天然水源取水点位置如下:
1、1#消防取水平台,位于大龙潭水库沿岸,设置高度及位置应参考大龙潭水库年平均最大蓄水量。
2、2#消防取水平台,位于大龙潭水库沿岸,设置高度及位置应参考大龙潭水库年平均蓄水量。
3、3#消防取水平台,位于大龙潭水库沿岸,设置高度及位置应参考大龙潭水库年平均最小蓄水量。
5 重点消防保护区域
第二十七条 本次规划特划定集镇现保留仓储区3处(与大龙潭乡政府南邻的粮管所、与大龙潭中心小学南邻的烟叶收购站、与大龙潭变电站北邻的烟叶收购站)、集镇西北部规划用地建设工业生产区、集镇现保留大龙潭农机加油站为集镇重点消防保护区域。
第二十八条 该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应满足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1)修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的厂房。
(2)厂房之间、库房之间,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城镇道路间防火间距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 近期建设
第二十九条 重点抓消防站业务用房和机构建设;抓紧购置消防车辆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三十条 加强集镇给水管网建设,近期内集镇所有道路应补建23个市政消火栓。
第三十一条 在位于大龙潭水库沿岸修建1#消防取水平台、2#消防取水平台、3#消防取水平台。
第三十二条 集镇商业(市场)中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1、集贸市场:划分消防安全区域,实施消防隔离,立即拆除占压市场道路的摊棚建筑,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人流集中的各人员密集场所、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进行消防整改,按规范配备消防设施,直至达标。严格禁止占压消防通道的经营行为。
3、集镇区内现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应纳入城镇近期建设,积极采取防火隔离,开辟消防通道。
4、对未在燃气设施主管单位备案的违章经营换气门市,应予以取缔。
7 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提高对消防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发展消防事业的领导。将消防规划分段实施的内容,纳入政府任期的目标责任。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计划、建设、财政、规划、公用事业、电信、供水及消防机构等部门实施。
第三十四条 制定集镇消防规章和村规民约,坚持依法治理,把城镇消防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
第三十五条 加强消防机构同集镇供水、供电、通信、燃气、城建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集镇消防安全布局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应在集镇各项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中得到贯彻和落实。集镇消防站规划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管理并做到同步实施。
第三十六条 加强消防教育和宣传,开展多层次的群众性消防活动,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推动与加强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建设,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第三十七条 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查处火灾事故和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依法积极合理地开辟消防经费来源渠道,乡人民政府要设立消防装备专项购置资金,确保消防建设的落实。
第三十九条 加强消防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单位要坚决停业整顿,不执行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8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划由文本及图纸组成。批准后的规划文本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划自批准后,纳入集镇国民经济计划和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划由峨山县大龙潭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峨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划由大龙潭乡集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峨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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