岔河乡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省、市、县各级部门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明显提升。与此同时,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向各部门申请公开此类信息的,各部门可以不予提供。
(二)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申请人要求各部门为其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或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各部门可以不予提供。
二、积极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要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三、依法甄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事由
(四)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基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下简称“三特殊需要”)。各部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甄别,对没有表明“三特殊需要”的具体事由,可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其合理说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三特殊需要”的具体事由,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能够证明具体事由必要的相关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撤回申请;补正后仍未表明“三特殊需要”的具体事由,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与其“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提供。
(五)申请人向各部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若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按规定不予提供;若涉及乡政公用基础设施、重要公共建筑或重要产业项目信息,各部门认为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四、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六)各部门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项目较多的申请,可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进行相应调整;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申请,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受理机关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各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其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五、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七)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不管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已经主动公开,是否属公开范围,是否提供给申请人,都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不得仅以口头或电话方式答复申请人。决定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还应同时提供相应政府信息。对因没有及时作出书面答复而引起行政复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县监察部门,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责任。
(八)各部门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六、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
(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有效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
(十)各部门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提高工作效率。
各部门针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认真分析,依法处理,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岔河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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