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峨山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练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沿河纵向以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200米为界;沿河横向两岸界限为练庄河河道管理范围。
二、水文监测场地保护范围
以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为加强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峨山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练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沿河纵向以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200米为界;沿河横向两岸界限为练庄河河道管理范围。
以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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