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城镇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措施,结合峨山县实际,起草了《峨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2025年7月15日至8月15日止。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若对《峨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77—4018796
附件:峨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
求意见稿)
峨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原则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城镇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措施,结合峨山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按照政府扶持、金融助力、市场运作的方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县域内具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进行新建、改建和改造,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新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类型和适用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相关规范。新建或改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相关标准、规范。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应相对集中,单个项目房源不少于2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所申报项目建设总套数的70%。在本细则印发实施前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户型建筑面积标准。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房屋应当进行装饰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
三、供应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纳入全县统一分配管理。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企业职工分配。
四、建设方式
(一)新建
在尊重农村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不得新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二)改建
经合法批准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2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居住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最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8年,具体运营年限由申报单位结合实际申报,并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明确运营期限,不允许提前退出。
(三)改造
经合法批准建设的居住存量房屋,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最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8年,具体运营年限由申报单位结合实际申报,并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明确运营期限,不允许提前退出。
五、工作程序
(一)编制建设方案
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施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并备齐其他资料,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申报资料包括:
1. 申请人身份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与产权人不一致,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产权人身份证明;
(3)产权人、抵押权人等有关权利人的书面意见。
2. 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涉及宗地内其他产权人利益,应当征求有关利害人意见)。
3. 建设方案:包括土地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建设思路、建成后房源量、户型设计、投入成本、回报周期、租赁管理方案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
4. 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二)建立联审机制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根据县域整体规划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按程序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三)办理建设手续
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有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四)加快项目建设
项目实施主体要按规定时限开工、竣工,确保项目能按时交付使用。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支持项目推进,扩大本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五)严格监督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监管,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管理运营的全过程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统筹推进工作。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建设主体不同类型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或备案,积极争取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科学指导管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请专项债券,会同县税务部门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审批、用地供应及产权登记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质量管控体系,提升工程品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安全。
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县税务部门负责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完成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测评价工作,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出租运营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加强规划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对于已经确权登记的土地,仅部分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分割出来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要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稳定,不得收取规定外的其他费用。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县财政按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补助,逐级下达,及时拨付。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要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使用,可结合实际制定措施,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力度。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七、房源管理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产权应合法明晰,租赁或委托代管的房源应产权合法,租赁关系明晰、稳定。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确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实施。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评估周期原则上不低于2年。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运营应遵守峨山县住房租赁有关工作规定,项目房源须纳入住建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60日内,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验。核验后房源须录入住建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八、准入管理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本县未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含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申请、受理。申请人到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填写申请表,并由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协助申请人录入申请信息。
2. 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申请数据进行提取汇总,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自有产权住房等信息数据审核,并将结果记录备案。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九、租赁管理
(一)具备出租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县统一分配管理,申请家庭经审核通过后,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收取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
(三)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向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应遵守《峨山县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项目产权单位职工分配。单位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自住,需变更入住职工的,应重新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七)企业在产业园区内自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企业职工供应,由企业自行分配管理,配租情况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十、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实申报,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期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2. 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3. 擅自装修、破坏或者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
4.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 欠缴租金3个月及以上的;
6. 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三)对应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拒不腾退的,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四)解除租赁合同时,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十一、监督管理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并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单位职工优先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
1.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2. 未按本细则规定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3. 在优先向本项目产权单位职工分配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4.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十二、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细则由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