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卫生健康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县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 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1. 卫生健康要闻:医疗卫生服务活动、政策宣传、培训学习、领导调研、公益性活动。

2. 通知公告:人员招聘、人事任免、活动通知、饮用水及餐饮具监督抽检情况、财务预结算及三公经费支出公开。

3.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办须知、办事指南、行政许可文书样式、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解读及执行情况。

4. 重点领域部门信息公开:机构设置、职责调整、院务公开、其他事项。

(二)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1. 信息公开网站平台:

峨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yxes.gov.cn/yxgovfront/newShowContentPage.jspx?path=esxzfxxgk&channelId=17586

咨询电话:0877-4011193

2. 当面受理点:

本机关办公室

办公地址:峨山县双江镇练江北路33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0877-4011193)

(三) 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后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

(一) 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峨山县卫生健康局党政办;办公地址:双江镇练江北路33号;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0877-4011193;传真号码:0877-4011153:电子邮件:esxwjj@126.com;邮政编码:653200。

(二)申请所需的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下载电子版本(详见附件),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提交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 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TJ?type=gm&bmid=254cfa14-f64e-4b89-b60e-4be095354963&pid=3ad99a4c-478c-40cd-8c7a-42b89aa0fbe4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中玉溪市板块中填写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1.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 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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