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环罚字〔2018〕2号
峨山县昊硕建材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孙桂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426600187496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双江街道练江北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峨山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峨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24日对你公司位于峨山县化念镇施工的玉磨铁路万和隧道3号斜井项目石料加工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石料加工场从2017年6月建成,在随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厂房未进行全面封闭,场区地面和道路的石粉末及时清扫洒水,易产生扬尘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污染,致使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以上事实,有《峨山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峨山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申辩及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峨环罚告字〔2018〕2号)及《送达回证》(峨环送字〔2018〕11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经我局局务会会议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