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岔河乡人民政府 |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初审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4.送达阶段责任:乡政府进行登记注册,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5.事后监督责任:乡政府进行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全文。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岔河乡规划中心,电话号码:0877—4311011; 2.纪检监察投诉:岔河乡纪委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4311123,地址:岔河乡鑫兴路9号; 3.信函投诉:岔河乡纪委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4311123,地址:岔河乡鑫兴路9号,邮政编码:653203; 4.网站:http://ch.yxes.gov.cn/,本单位电子邮箱:esch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峨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岔河乡人民政府 | 一次性开发10公顷以下农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审批 | 法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一)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一次性开发在10公顷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公顷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 | 5个工作日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全文。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岔河乡林业站,电话号码:0877—4311051; 2.纪检监察投诉:岔河乡纪委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4311123,地址:岔河乡鑫兴路9号; 3.信函投诉:岔河乡纪委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4311123,地址:岔河乡鑫兴路9号,邮政编码:653203; 4.网站:http://ch.yxes.gov.cn/,本单位电子邮箱:esch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峨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岔河乡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初审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岔河乡规划中心,电话号码:0877—4311011; 2.纪检监察投诉:岔河乡纪委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4311123,地址:岔河乡鑫兴路9号; 3.信函投诉:岔河乡纪委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4311123,地址:岔河乡鑫兴路9号,邮政编码:653203; 4.网站:http://ch.yxes.gov.cn/,本单位电子邮箱:esch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峨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岔河乡人民政府 | 村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5个工作日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全文。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岔河乡规划中心,电话号码:0877—4311011; 2.纪检监察投诉:岔河乡纪委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4311123,地址:岔河乡鑫兴路9号; 3.信函投诉:岔河乡纪委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4311123,地址:岔河乡鑫兴路9号,邮政编码:653203; 4.网站:http://ch.yxes.gov.cn/,本单位电子邮箱:esch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峨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岔河乡人民政府 | 村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者其他非耕地选址意见书核发 | 法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条:鼓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村镇综合开发单位按照村镇规划,对村镇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村镇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的建设计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条: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村镇综合开发单位按照村镇规划,对村镇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村镇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的建设计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岔河乡规划中心,电话号码:0877—4311011; 2.纪检监察投诉:岔河乡纪委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4311123,地址:岔河乡鑫兴路9号; 3.信函投诉:岔河乡纪委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4311123,地址:岔河乡鑫兴路9号,邮政编码:653203; 4.网站:http://ch.yxes.gov.cn/,本单位电子邮箱:esch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峨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岔河乡人民政府 | 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初审 | 法律: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实施)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5个工作日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岔河乡民政所,电话号码:0877—4311128; 2.纪检监察投诉:岔河乡纪委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4311123,地址:岔河乡鑫兴路9号; 3.信函投诉:岔河乡纪委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4311123,地址:岔河乡鑫兴路9号,邮政编码:653203; 4.网站:http://ch.yxes.gov.cn/,本单位电子邮箱:esch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峨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岔河乡人民政府 |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 部门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4.送达阶段责任:乡政府进行登记注册,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5.事后监督责任:乡政府进行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部门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全文。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地址:岔河乡文教中心,电话号码:0877—4311073; 2.纪检监察投诉:岔河乡纪委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4311123,地址:岔河乡鑫兴路9号; 3.信函投诉:岔河乡纪委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4311123,地址:岔河乡鑫兴路9号,邮政编码:653203; 4.网站:http://ch.yxes.gov.cn/,本单位电子邮箱:esch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峨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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