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用气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9-26 14:48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由拥有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提供,并签订供用气协议,不得购买非法站点气源和气瓶。

2.燃气使用单位应自觉学习、掌握安全用气知识,认真遵守民用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和其它要求。

3.每月对用气设施和燃气用具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积极整改。

4.燃气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和相关单位共同做好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并不限于安全督查和安检等。

5.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开启瓶阀前应先确认灶具点火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先开瓶阀再点火;关火时应先关瓶阀,灶具熄火后关闭灶具点火开关。

6.使用燃气时必须做到有正常行为人看管,每天歇业或停止使用时检查燃气主阀和器具,确保处于完全关闭状态,无漏气现象。

7.非居民用户钢瓶、管道与灶具连接应使用不锈钢波纹管、金属包覆软管和橡胶复合软管,灶具与气瓶距离应在0.5米以上,加装可燃气体报警切断联动装置和非可调节式减压阀,并确保连接稳固。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不应有接口,不能穿越墙壁、楼板、顶棚、门窗,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并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8.地下室、半地下室、密闭空间、用餐场所及10层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内严禁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不得放在卧室内,严禁与其他燃料同室使用,不得在放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内就寝。

9.总容量超过100㎏的液化气钢瓶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高度不得低于2.2米,严禁与燃气灶具放置在同一个房间内,穿墙管必须用钢管,再用不锈钢波纹管、金属包覆软管和橡胶复合软管与灶具连接,使用后关闭总阀。

10.钢瓶的放置和使用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夏季应防止暴晒;经常检查气瓶阀门和管路接头等处的气密性,应用肥皂水试验有无漏气,严禁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检测是否漏气。

11.不管是实瓶或空瓶都严禁摔、踢、滚和撞击。液化石油气钢瓶要竖放,不准卧放和倒放使用。不得用明火、蒸汽或用热水加热钢瓶。

12.液化石油气用完后,瓶内所剩的残液也是一种易燃物,不得自行倾倒,防止因残液聚集而引起火灾;严禁私自拆解报废钢瓶,应送至供气单位对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

13.燃气灶具和燃气报警器要选用有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未经燃气管理部门认定和已达报废年限的燃气用具,天然气灶具和热水器的判废年限为8年,燃气灶具要有熄火保护功能;燃气报警器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14.发现燃气泄漏后,严禁动用一切电器开关和火源,立即关闭钢瓶阀门迅速轻轻地打开门窗通风,远离漏气处到户外拨打抢修电话或者119,以便迅速及时排除险情。若发现邻居家有漏气情况,也不要按动门铃,轻轻敲门提示,以免静电火花发生。

15.禁止个人售卖、倒卖燃气行为,公民有义务举报。

 

燃气监督电话:0877-4029357

  

                         

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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