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峨山县产业发展专项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县十二届县委常委会第135次会议、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峨山县产业发展专项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为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发展专项引导基金,是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环保、物流、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型建材、特色生物资源加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玉溪大化产业园区范围内新兴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条 产业基金的构成。产业基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注入。基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融资资金和其他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县财政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分批筹措注入资金。
第三条 成立峨山县产业发展专项引导基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任主任,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政、工信、园区、投资促进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玉溪大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投资促进局相关负责人为委员。联审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产业基金拨付、决定统筹产业基金的调剂安排。
联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玉溪大化园区管委会,由管委会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联审会进行决策,联审会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临时重大事项和重要资金拨付需要审议时,可召开临时联审会,联审会由联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四条 产业基金支持事项。产业基金的支持方式分为奖励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支持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支持三种类别,支持方向和支持的具体内容由联审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主要支持县内物流企业奖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
第五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取“项目实施主体申报、办公室初审、联审会审核、县政府常务会审核、县委常委会审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补助(奖励)申请,并填写《峨山县产业发展专项引导基金拨款审批表》。
联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产业基金补助(奖励)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当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申请资料报联审会进行审议。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七条 审批权限
(一)单笔资金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联审委员会研究决策;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100万元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策。
(二)联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审会或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决策意见,及时拨付产业基金。
(三)联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八条 审批流程
单笔资金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核查→联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联审会审定;
单笔资金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核查→联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联审会研究→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单笔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核查→联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联审会研究→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县委常委会审定;
遇重大项目或急需拨付的资金,可根据审批权限直接报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决策。
项目实施主体填写《峨山县产业发展专项引导基金拨款审批表》,决策程序走完后,由联审委员会副主任签批,联审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方可拨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使用产业基金,应符合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第十条 获得项目支持的项目实施主体,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的产业基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玉溪大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对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基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并收回支持的产业基金,同时将该项目实施主体录入产业基金诚信黑名单,永久取消其申请产业基金支持的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玉溪大化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http://www.yxes.gov.cn/esxzfxxgk/esxzcjd1058/20200826/11858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