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项: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的种类: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2)《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监察机构依法对本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设市城市禁止使用拖拉机、畜力车、板车入城收集、清运垃圾、粪便。”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峨山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
3、执法岗位职数:10人
首页
了解峨山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滇公网安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