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 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峨山实际情况,制定印发了《峨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峨政办通〔2023〕10号)。现就我县《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实施的背景
健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35年,基本实现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更加优化、参保质量稳步提升,全县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在国家深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覆盖全民保障制度的大环境下,云南省依据自身发展需求,先后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 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 号)等文件,旨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峨山县积极响应省级政策号召,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本县被征地农民需求的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以进一步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扩面提质增效。
二、出台目的
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落实相关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优化峨山县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提升参保质量,推动全县基本养老保险事业朝着高质量、可持续方向发展。
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因土地被征收,失去重要生活保障后,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问题。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他们提供更稳定、更可靠的养老保障途径,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实现长远保障目标:规划到 2035 年,让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成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新成效,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长效性和稳定性。
三、政策措施
在《峨山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峨政办发〔2020〕3 号)有关规定基础上,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办法,合理提高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引导广大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补助对象
按照峨政办发〔2020〕3 号文件规定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
(二)补助年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2023年1月1日前,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
2023年1月1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20%,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助方式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按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无误后,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现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五)衔接处理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应予以一次性补足。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达到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不再享受补助。
四、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履行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并强化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落地见效。
五、政策影响
参保有补助,经济负担减轻:
补助对象明确:只要是按照《峨山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峨政办发〔2020〕3 号)文件规定,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并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都能获得补助。这让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有了明确的参保动力,不用担心参保后经济压力过大。
补助标准合理: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 20%,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这意味着,被征地农民在参保缴费时,能获得一定比例的费用补助,降低了他们的实际缴费金额,减轻了经济负担。例如,若当年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为 5000 元,那么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获得 1000 元(5000×20%)的补助。
补助年限清晰: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 15 年。并且对 2023 年 1 月 1 日前已补助的年限也有清晰规定,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若 2023 年 1 月 1 日后,农民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会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这种清晰的规定,让被征地农民对自己能享受的补助年限有明确预期,便于规划养老参保缴费计划。
补助发放便捷,资金有保障: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按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无误后,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现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这种直接发放到社保卡的方式,减少了中间环节,确保补助资金能安全、快速地到达被征地农民手中,方便他们支配使用,也让他们对补助资金的发放更加放心。
政策衔接完善,养老更安心:
待遇领取有保障:当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果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 15 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5 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会予以一次性补足。这就保证了被征地农民在参保缴费年限不足时,其养老待遇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不会因补助不足而影响老年生活质量。
险种转换有安排:若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5 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补助直至达到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则不再享受补助。这种险种转换时的补助规定,充分考虑了被征地农民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换的情况,让他们在面临险种选择和转换时,不用担心养老保障利益受损,养老生活更加安心。
相关文件: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