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 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峨山实际情况,制定印发了《峨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峨政办通〔2023〕10号)。现就我县《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实施的背景
健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35年,基本实现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更加优化、参保质量稳步提升,全县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二、政策措施
在《峨山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峨政办发〔2020〕3 号)有关规定基础上,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办法,合理提高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引导广大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补助对象
按照峨政办发〔2020〕3 号文件规定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
(二)补助年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2023年1月1日前,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
2023年1月1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20%,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助方式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按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无误后,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现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五)衔接处理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应予以一次性补足。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达到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不再享受补助。
三、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履行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并强化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落地见效。
相关文件: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