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峨山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2年6月18日由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意义
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全面做好峨山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足额入库,充盈地方可用财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1.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2.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4. 峨山彝族自治县物价局的批复(峨价字〔1998〕3号)。
(二)起草过程
县税务局在认真研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起草了《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3月25日,县税务局分别向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4月26日,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施艳芳召集财政、发改、住建、县自来水公司等部门,专题研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事宜。6月5日,修改完善后的《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送审稿)》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12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以峨山彝族自治县物价局的批复(峨价字〔1998〕3号)为准。
(二)收费范围。峨山县县城范围内的居民户、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含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县城周边村庄)。
(三)征收主体。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四)征收期限。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金额依照本办法第一条之规定计算,具体征收期限和结报期限由税务部门确定。
(五)征收方式
1. 居民户(含暂住人口)已实行一表一户的用户,由国家税务总局峨山县税务局委托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代征,用户在每月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未实行一表一户的居民户(含暂住人口):有物业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峨山县税务局委托物业公司进行代征;无物业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峨山县税务局委托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代征,缴费户数由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
2.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
3.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峨山县税务局委托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征。
(六)代征手续费。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手续费为实缴金额的5%,实缴金额以税务部门的入库金额确定;代征手续费次年支付上年度的,由财政部门拨付税务部门后,税务部门直接支付给代征单位。
(七)免征范围。居民户(含暂住人口)中的低保户、持残疾证(仅含一、二级)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敬老院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法律责任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六章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九)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相关处理方式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