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方案》起草背景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作出了顶层设计和部署安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于2019年3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司法部备案。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 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信息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2.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3.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 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2. 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3. 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4. 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 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2. 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3. 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 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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