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公众参与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4-07-01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峨山县税务局 打印

第一部分 征求意见历程

方案编制工作开展以来,高度重视对相关部门意见的征求,先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共收悉各类意见及建议共6条,其中采纳6条,具体如下:

20245月29日,通过OA向各职能部门发送《关于征求<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向峨山县各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共收悉意见及建议共6条,其中采纳6条。

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30日,通过峨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第二部分 意见采纳表

详见下表。

序号

部门

意见及建议

意见落

实情况

1

峨山县住建局

方案中五、征收方式:(四)按不高于3.00/m²进行征收”建议改为“按不高于3.00/m³月进行征收。

采纳

2

方案中七、免征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及敬老院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建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及敬老院按申报程序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修改原因:因代征单位对特困群体需要进行一定程序的甄别,需由特困群体主动作出申报才能予以享受该政策。

采纳

3

方案中十一、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建议改为1.修改建议引用2015最新修订的法律条款: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2.因机构改革后,城市管理职能划转至峨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我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采纳

4

峨山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第五条征收方式的意见

(一)居民户(含暂住人口)已实行一表一户的用户,由国家税务总局峨山县税务局委托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代征,用户在每月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

此项应当说明生活垃圾处理费起征点:居民户1年内累计用水量达到缴纳水费的最低限量5m³,开始征收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

采纳

5

对第五条征收方式的意见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峨山县税务局委托峨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年代征。

此项建议增加住宿业和餐饮业收费方式:住宿业、餐饮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绑定水表,按水量征收,经营户在每月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采纳

6

对第七条免征范围的意见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及敬老院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必须说明办理免征手续应持相关免征材料和证件,经审核办理手续后才能免征,免征时间为办理手续后的次月1日开始实施。

采纳

 

 关于《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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