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19﹞21号)和《玉溪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玉民发﹝2019﹞73号)精神,经与县财政局、扶贫办等单位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60元/人·月提高到610元/人·月。城市低保对象A类(重点保障对象)补助按510元/人·月执行,B类(基本保障对象)补助按440元/人·月执行,C类(一般保障对象)补助按360元/人·月执行。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3500元/人·年提高到4200元/人·年。农村低保A类(重点保障对象)补助按350元/人·月执行,B类(基本保障对象)补助按290元/人·月执行,C类(一般保障对象)补助按250元/人·月执行。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供养标准,2019年全县统一提高到732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418元/人·月,三档(其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88元/人·月,三档(其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予补助。
(四)执行时间。本次新调整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作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基层。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精准低保工作,精准认定农村低保三类对象,合理确定三类保障对象,保障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让困难群众在各项标准提高后真正得到实惠。
(二)加强部门协同,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权益。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财政对已下达的中央、省、市级财政救助资金要抓紧落实到位。
(三)结合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工作。新标准实施后,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落实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求,及时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调整低保标准、保障金额等相关数据,保证系统数据真实、准确。
峨山县民政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