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公安局
2024年9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化念)行罚决字〔2024〕60号
案件名称:林某被殴打
被处罚人姓名:柏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14日23时48分许,林某在峨山县化念镇某酒吧门口与人聊天时,无故被在酒吧喝酒的柏某某从后方冲过来殴打头部,致林某头部受伤。经调查发现,林某不认识殴打自己头部的柏某某,也没有和该男子产生过冲突。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对柏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化念)行罚决字〔2024〕63号、64号
案件名称:罗某某被殴打
被处罚人姓名:李某某、杨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7日0时许,罗某某等人在化念镇农贸市场某烧烤店喝酒吃烧烤,熊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来到烧烤店后,罗某某与熊某某等人发生口角,互相拉扯过程中,李某某将罗某某一拳打倒在地,后李某某用脚多次踹罗某某,期间杨某某用脚踹了一次罗某某。2024年2月27日,经峨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嫌疑人李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对违法嫌疑人杨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治安)行罚决字〔2024〕11号
案件名称:毕某某涉嫌阻碍执行职务
被处罚人姓名:毕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29日14时40分许,毕某某醉酒后在峨山县甸中镇某村张某某家出租房院子内无故殴打与其一起喝酒的王某某和在旁边等朋友的赵某某,被旁人劝止后并摔砸地上物品;峨山县公安局甸中派出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毕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辱骂、抓扭、挑衅、威胁民警,致民警袁某某、文某受伤。经峨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文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鉴定标准。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三)、(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十六条,对毕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毕某某的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的处罚。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双江)行罚决字〔2024〕82号、83号
案件名称:李某某被殴打案
被处罚人姓名:刘某某、普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4日16时许,刘某某驾驶皮卡车在县道306上行驶至某村桥头路段时,因前方李某某驾驶的小货车在刘某某鸣笛后未让刘某某超车,刘某某驾驶皮卡车从小货车左侧超车后将李某某驾驶的小货车逼停在道路中央。后刘某某与皮卡车上的乘客普某某下车对李某某进行辱骂,普某某并用手殴打了李某某头部,导致县道306某村桥头路段交通拥堵。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二)项,对刘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四)项,对普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双江)行罚决字〔2024〕86号
案件名称:李忠某香椿树被砍
被处罚人姓名:李文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初,李文某在峨山县双江街道某村后山,距离李文某家田地坝埂约3.5米处,将李忠某栽种于李忠某承包山地范围小路上的一棵香椿树以香椿树阻碍道路正常通行、香椿树枝干树叶挡住了其家田地农作物的采光为由,用一把手工锯子将该香椿树锯断。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李文某的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收缴其作案工具手工锯子一把予以销毁。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双江)行罚决字〔2024〕88号、89号
案件名称:李元某被殴打案
被处罚人姓名:施某、马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施某和马某某在峨山县双江街道某酒馆喝酒,喝酒期间施某点了李思某的烤干巴,李思某送烤干巴到某酒馆给施某等人一直未回,李思某女朋友李元某到酒馆找李思某后回到烤干巴摊位,施某和马某某到李元某的摊位称不让李元某去找李思某,双方发生争吵,施某和马某某动手殴打李元某,造成李元某受伤。2024年9月26日,经峨山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元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一款,对施某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人民币的处罚,对马某某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人民币的处罚。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小街)行罚决字〔2024〕29号
案件名称:峨石红高速公路三分部物品被盗
被处罚人姓名: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24日23时许,在峨山县某砖厂旁经营废品收购店的陈某某,以700元价格向孙某某和范某某收购了总重量为660千克螺纹钢筋、折叠铁板、螺丝、扣子、圆形铁柱。经调查,陈某某收购的物品为孙某某和范某某于2024年8月24日21时许在峨石红高速公路三分部工地盗窃所得。经聘请峨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320元。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对陈某某的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六百元的处罚,追缴赃物螺纹钢筋、折叠铁板、螺丝、扣子、圆形铁柱共660千克退还被侵害人。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小街)行罚决字〔2024〕30号、31号
被处罚人姓名:范某某、孙某某
案件名称:峨石红高速公路三分部物品被盗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24日21时许,孙某某伙同范某某在峨石红高速公路三分部工地上盗窃了螺纹钢筋、折叠铁板、螺丝、扣子、圆形铁柱,后二人将盗窃所得物品以700元价格贩卖给收购废品的陈某某,每人分得赃款350元。经询问,范某某对盗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称量,被盗的物品重量为660千克,经聘请峨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为1320元。孙某某、范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孙某某、范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分别追缴其盗窃所得赃款35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小街)行罚决字〔2024〕32号
案件名称:陈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被处罚人姓名:陈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10日凌晨,乔某某、王某某、陈某和王某在峨山县小街街道某烧烤店内吃烧烤,期间在玉溪市某街道的钱某因酒后多次拨打电话给陈某,要求陈某接其回峨山,陈某妻子王某在旁听后与钱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钱某从玉溪某街道至峨山小街街道与王某当面理论。当日凌晨4时许,陈某、王某和乔某某等人骑车并携带四把刀到峨山县小街某超市门口和钱某及其老公施某某相遇,陈某将刀拿在手中在钱某和施某某附近走动,后被曾某某将四把刀统一收回家中摆放。经峨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从曾某某处扣押的陈某持有的一把刀为管制刀具。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其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一把予以销毁。